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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是该单位是否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支票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会计人员,及时组织本单位指标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认可的会计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拥有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开展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零行政主管机关。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3名以上持有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